12月14日上午,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并回答記者提問。
文件出臺的必要性、政策依據
和起草過程、征求意見情況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文件精神,按照林書記、于市長指示批示精神,6-7月,市安辦研究起草了《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形成后,先后組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能源局等重點部門,任城區、兗州區、高新區等部分縣市區重點鎮街(園區)、部門和企業,分別召開市級、縣級層面座談會進行專題研究,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8月,再次征求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部門的意見建議,作出進一步修改完善。
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2021年11月19日,《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市實施意見》)正式印發。
文件出臺的重要意義
健全完善安全總監制度是創新安全治理模式的重要探索。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各級政府抓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妒袑嵤┮庖姟访鞔_了安全總監的12項工作職責,并把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推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作為安全總監的核心職責,實現了“讓專業人干專業事”,有力破解了安全總監作用發揮不充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完善等“老大難”問題,強力倒逼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從“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重要實踐探索。
文件的主要內容和創新點
在《省辦法》規定內容基礎上,《市實施意見》又進一步明確了需要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總監的資格條件、職責、待遇,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總監的考核、任免及獎懲情形,細化了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了需要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規定了3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總監:(1)全市民爆器材生產經營單位;(2)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生產經營單位(統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3)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含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從業人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4)達不到以上人數規定、安全風險程度高、管理難度大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鼓勵支持設置安全總監。
(二)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總監的資格條件、職責、待遇。主要規定了安全總監應具備的7個基本條件,承擔的12項職責,明確了年度報告、專項報告、重大事項報告等3類需要報告的內容和情形;明確了高于《省辦法》規定的待遇:要求安全生產管理任務重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按班子成員配備安全總監。鼓勵、支持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按班子成員(或等同于班子成員)配備安全總監。同時,要求安全總監應規范著裝,佩戴總監標志牌。